1国家对含油污泥的分类与管理政策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含油污泥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等危害特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但是,在含油污泥的处理工艺上,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经营许可的方式核定时,如何将含油污泥进行分类?到底应当归类为处置还是利用呢?
2017年9月发布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环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属性进行辨析,进而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提出全过程的环境监管要求。
对于含油污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常常感到很困惑,因为含有5%以上的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2016年版)中明确要求首先考虑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但是,含油量在1%~5%之间呢?或者小于1%的呢?难道就没有利用的价值吗?难道只能开展无害化处置吗?而且当含油污泥产生企业经过预处理后,污泥的含油率已经低于2%,甚至降到1%以下,难道还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吗?
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者排放标准,时至今日,石化等行业仍然十分纠结:通过热解、萃取、生物、热浴等方法进行处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应用于水泥厂添加材料、烧制建材或者铺设井场道路。作为水泥产品添加原料、烧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场道路铺设,在使用性质上属于处置还是利用呢?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采取的通用方法是,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SY/T7300-2016),将含油污泥进行定性或者给出处理、处置意见,有的环评单位有时用一句简单的话语表述为需要进行属性鉴别,如果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行政部门在审批报告时,也只好沿用类似的表述。至于处置或者利用问题,全部交由专业的公司来专门处理,在产生企业的环评里避重就轻,不能准确表述到位。
到目前为止,国家对含油污泥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还缺乏配套的政策依据,新疆、黑龙江、陕西等省参照欧美标准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四川省也即将出台《四川省页岩气开采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这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国家层面的标准出台,也为含油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了部分政策支持,对行业规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带来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