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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金清泰污水污泥处理:含油污泥经营许可审批如何辨析其属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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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金清泰污水污泥处理:含油污泥经营许可审批如何辨析其属性?(四)
 
来源:环保创业邦 发布时间:2021-09-23

3含油污泥经营许可时处置或利用的属性分类思考 

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中附件5专门强调,行政部门在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方式”上,必须分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种情况,写明申请企业的经营方式。

那么,四川省含油污泥经营企业在申办经营许可时的经营方式的核准分类依据是什么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能采取哪些方法进行属性判别呢? 

一是依据已批复或者验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于部分废矿物油蒸馏企业已设定回收利用工艺,且能得到相应的加工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资源化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通过核查环评报告与生产工艺,部分企业只有焚烧、填埋或者物化设施,在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也利用了废物中部分热能,但并没有形成新的产品(因其没有加工利用生产设施),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二是根据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部分企业的工艺特点是,将回收的含油污泥先进行脱油预处理、油水分离后,对废油进行再生,重新得到含油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或其他产品(如硫酸、活性白土等),然后将含油废渣(通常含油率在1%以下)交给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处置。这类企业以含油污泥为主要生产原料,专门加工成相应的产品,应该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利用。

三是聘请行业专家进行集体探讨。对于部分企业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开展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活动,四川省通过邀请省内外行业专家进行研讨,解决了发证中处置或利用方式问题。

经过深入探讨和咨询,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含油污泥危险废物,应当认为利用水泥窑的高温环境,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尤其是有机类污染物)进行有效去除,虽然油泥提供了一定的热值,但该热源不能作为能源产品进行回收,更不具备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至于绝大部分无机物虽然最终进入了水泥产品,却是在去除了以石油为主要危害特性的成分后的伴生产物,其没有作为水泥厂生产原料的单独进料(添加)过程,同样不具备原料或者产品属性。所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含油污泥的过程,应当是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过程,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也有少数专家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其经营方式的核准应当为处置+利用。因为就工艺流程而言,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去除,属于处置环节,绝大部分无机成分进入了水泥产品,属于利用环节,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论断。

四是单位内部认真探讨集体研究。部分企业从废油炼制企业、油泥产生企业取得原料后,将含油污泥进行一定的工艺处理,分别可以得到硫酸和初级矿物油。硫酸加工成硫酸钠产品,初级油提炼成基础燃油或基础润滑油等,剩余的残渣制成沥青产品,只有极少量的油水分离污泥进入自建的渣场进行安全填埋。这类企业以资源化利用为主,同时具备少量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如填埋),在核准经营方式上,应当为利用+处置。

还有部分企业的工艺特点是,将回收的含油污泥先经过脱油预处理(能回收少量高性能油),将含油率低的污泥通过物料调配,直接进入危险废物焚烧炉,经过850度以上的高温,废矿物油全部烧尽后,将含有硅、铁、铝、钙等成分的炉渣,经过物料调配(如与钢铁渣混合)后,作为水泥厂的原料直接出售给水泥企业,进一步加工成水泥产品。这类企业的核准经营方式应该如何判定呢?有必要深入讨论,才能达成共识。

根据2004年12月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处置就是将危险废物进行焚烧或填埋或物化,是将没有利用价值或者价值很低的危险废物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与环境的无害化。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利用就是提取产品的活动,即接收者必须从收集起来的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以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从而实现再循环、再利用的过程。

鉴于此,处理企业对于已回收的含油污泥经过物料调配进入焚烧炉,经过高温焚烧,既将废矿物油的危害成分全部消除,又得到了水泥厂需要的炉渣作为原材料。这类企业的炉渣是有意生产的水泥原材料,且符合水泥企业对于生产原料的质量要求,所以这类企业应当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

另一方面,根据最新版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4.3,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属于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第5.2,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者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可以不纳入固体废物管理。

因此经过认真研究、探讨,含油污泥经过物料调配进入焚烧炉,炉渣作为水泥厂的原料进一步加工利用制成水泥产品,这类企业的经营方式应该判定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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